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發〔2018〕40號)和《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廈委辦發〔2019〕4號),制定本規定。
廈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副廳級。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全市衛生健康和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并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
院綜合改革,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推動
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
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承擔市深化醫
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負責擬訂并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
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負責市級以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省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相關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省藥物政策。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六)負責擬訂和指導落實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監管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協調開展全市控煙履約工作。
(七)負責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監督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依法監督管理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質量。組織實施全市醫療機構準入和評審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范、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范,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依法規范醫療服務市場。指導平安醫院建設。指導協調、監督處理醫療糾紛和重大醫療事故。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八)組織擬訂中醫藥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健全中醫藥服務體系,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推進中醫藥傳承和創新,統籌協調中西醫發展。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
(九)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計劃生育相關政策。
(十)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組織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
(十一)擬訂并指導實施衛生健康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和??漆t師規范化培訓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并實施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相關科研項目。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指導醫學學科建設、科技平臺與重點實驗室建設。
(十三)監督檢查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落實,指導全市衛生健康綜合監督執法體系建設,指導規范執法行為。
(十四)負責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健康工作領域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僑的交流與合作。統籌協調衛生健康對口支援工作。
(十五)承擔市委干部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委干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六)按有關規定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相關職責。
(十七)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